10月3日晚,2026江苏省城市足球联赛(苏超)淘汰赛四分之一决赛首回合,泰州队主场迎战南通队。比赛上半场补时阶段,泰州队球员胡杰在对方球员金成民已经完成断球、背对自己毫无防备的情况下,从身后踩踏其小腿。主裁判经VAR回放确认后,直接出示红牌将胡杰罚下。 泰州队在2比0领先的情况下,因这张红牌被迫十人应战,最终主场3比4被南通队逆转。这段踩踏视频在全网迅速传播,大量球迷感到愤怒,讨论焦点从比赛胜负转向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:赛场上的恶意伤人动作,法律上到底管不管? 一、红牌之后,纪律处罚还可能跟进 先说比赛规则层面的后果。 红牌是当场比赛的处罚。但根据《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》,实施暴力行为攻击对手,至少停赛3场,罚款至少3万元;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的,处罚会进一步加重。 过往案例可以参照:2018年,延边富德外援古兹米奇因故意踩踏对手面部,被中国足协停赛10场、罚款7万元。2026年9月,上海申花外援米内罗因暴力行为被停赛3场、罚款1.5万元。 苏超虽然是江苏省城市足球联赛,但其竞赛规程明确要求各参赛球队和赛区协同当地公安机关,制定安保方案,适用《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》等规范。这意味着,纪律处罚的追责路径是存在的。胡杰的踩踏行为发生在对方已经完成断球、背对毫无防备的情况下,从身后踩踏小腿,且有持续发力动作,性质上已经脱离“合理拼抢”范畴。赛事方是否追加处罚、处罚力度如何,是接下来值得关注的焦点。 二、民事侵权:自甘风险不等于“白踩” 足球比赛有身体对抗,这一点众所周知。民法典确立了“自甘风险”原则: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,除非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。 也就是说, 合理的身体对抗造成的意外伤害,法律上不追责。 但本案的关键在于:胡杰的踩踏动作发生在对方已经完成断球、攻防已经结束的情况下,目标不是争抢皮球,而是针对人。 如果踩踏行为被认定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,就不在“自甘风险”的保护范围内。金成民因此产生的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实际损失,可以依法向胡杰主张民事赔偿。民法典同时规定,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球员在比赛中代表球队参赛,是否属于“执行工作任务”,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,但球队作为参赛主体,并非完全置身事外。 三、更关键的问题:体育暴力会不会进入刑法评价 这才是这个事件中最值得认真讨论的法律问题。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但竞技体育中的伤害,司法认定远比一般故意伤害复杂。体育竞技中的对抗行为,各国司法实务界通常区别于普通的故意或过失伤害,一般不认定为犯罪。但违反比赛规则、明显具有伤害故意的行为,则可能进入刑法评价。 判断的核心标准,不是“有没有受伤”,而是 行为的目的是争抢还是伤人 。 合理冲撞、铲球、争顶——这些动作即使造成伤害,通常被认为属于体育竞技的固有风险。但从身后踩踏对方小腿、持续发力,动作发生在对方毫无防备的状态下,已经脱离竞技范畴。这段踩踏视频被全网传播,大量球迷认为“这不是竞技,是赛场暴力”。 不过,刑法介入体育竞技有严格的边界。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是:竞技体育中的伤害,应优先通过行业自治、民事救济解决;只有在行为严重违反规则、主观恶性明显、后果严重的情况下,刑法才应介入。本案中,金成民的具体伤情——是否达到轻伤以上、是否影响运动功能——将是决定是否进入刑事评价的关键变量。 四、这件事真正值得追问的 苏超是江苏本土城市足球联赛,参赛球员中不少是业余或半职业选手,联赛汇聚了各地球迷对本土足球的期待。 一个联赛能不能长久,靠的是干净的对抗、热血的攻防,而不是充满火药味的恶意动作。球员的上场安全如果得不到保障,联赛的根基就会动摇。 纪律处罚是赛事方的责任,民事赔偿是受害者的权利,刑事追责是法律的底线。这三层机制相互衔接,缺一不可。对赛事方来说,对这类暴力犯规从严追加处罚,才能起到警示震慑作用。对球员来说,需要明白一件事: 红牌罚下,不等于事情就结束了。 当踩踏动作越过竞技底线、造成实际伤害时,等待的可能不只是停赛,还有法律层面的追责。 特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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